文/方暮晨/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

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,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,依規定課徵田賦,因田賦目前停徵,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。但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者,實際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應改課地價稅。

農地稅務!農業用地經廢止容許使用 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(圖/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)

▲農地稅務!農業用地經廢止容許使用 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(圖/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)


 
財稅局說明,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,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,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,適用課徵田賦。如原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容許使用業經廢止且未作農業使用屬實,則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,將依法改課地價稅。
 
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(10‰~55‰)課徵地價稅者,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(2‰)課徵地價稅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;又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再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,請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課徵田賦。

【本文獲得「MyGonews」授權刊登】原文在此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180525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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